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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倪小兵等同志辞职的决定

 

20151030日毕节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有关规定,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倪小兵同志辞去38365-365副主任职务,接受黄兴文同志辞去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接受方怡同志辞去38365-365委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并报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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