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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毕节市人办    作者:毕节市人大办      编发:罗国锦    时间:2015-05-3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综合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5428日至29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以下简称《老年法》)。与会人员认为,2012年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围绕“五个老有”强化工作措施,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贯彻执行《老年法》总体较好。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与会人员指出,在经济转型、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的新形势下,面对人口老龄化步伐不断加快的严峻形势,我市贯彻执行《老年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对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老龄事业作为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硬任务抓紧抓好,依法将养老设施建设纳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镇建设规划),加快建设和完善养老公共设施活动场所,落实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检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相关突出问题,确保《老年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

二、营造良好的养老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普法工作机制,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逐步改变传统的养老观念,树立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要把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教育纳入各级中小学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开展和谐乡镇、和谐村寨(社区)、和谐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开展各种富有教育意义的敬老养老助老活动,在全市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风尚。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快构筑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探索创新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模式,不断满足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要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加快启动集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医疗护理、心理慰藉等养老服务功能的市级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做好乡镇(街道)现有敬老院的挖潜改造,提倡和鼓励城乡社区建立配套设施完善的“幸福院”,方便市民就近养老,逐步改变敬老院空置率高的现象。严格落实建设用地优惠、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多种类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四、健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市政府要将老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养老机构编制、人员,并适当向乡镇倾斜;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保证老龄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老龄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规范老年人专项救助制度及临时救助制度;增加农村老年人特别是被征地老年人保障性收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到养老服务行业,同时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加快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步伐,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建立养老基金,发展养老产业,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处理,制定相应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并在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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