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人才匮乏,且常年都是和玉米、烤烟等传统农作物打交道,技术单一,对调减玉米后如何发展产业指导不力。调减下来的区域,如何发挥好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如何做到长短结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五)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尚需加强。检查发现,虽然各县(区)都投入了经费用于扶贫工作,基本符合《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的规定。但是,多数县(区)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单列预算。涉农资金整合力度不够,扶贫项目实施推进不力,出现“吵起没有钱、钱来不会用”的现象。存在资金使用不好、报账率低、项目进度缓慢等问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个别地方执行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200万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策时存在偏差,有人为分解项目现象,部分扶贫项目批准立项后,没有在法定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行《条例》,确保同步小康
全市上下要时刻锁定到2020年与全国一道实现同步小康的目标,把认真宣传贯彻《条例》作为脱贫攻坚的动力,真正做到依法治贫。
(一)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条例》的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和落实,牢固树立依法治贫、科学治贫、有效脱贫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扶贫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脱贫是一个综合性的目标,全力以赴做好扶贫开发工作。要熟练运用《条例》指导工作,帮助群众了解《条例》,并主动参与、积极投入脱贫攻坚,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扶贫开发,依法开展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依法履职尽责,努力构建大扶贫格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关于“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应当积极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等定点帮扶部门和单位对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促进定点帮扶资源和地方资源相结合,形成扶贫合力”的要求,根据定点帮扶部门和单位的行业特点和资源优势、合力编制定点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定点扶贫部门和单位对我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帮扶的对接和落实工作。要加强与对口帮扶城市在产业合作、人才交流、劳务协作、园区共建、教育卫生、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的交流合作。要实行对口帮扶定期沟通联络,突出帮扶重点、扩宽协作领域、扩大合作成果。要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到脱贫攻坚工作,努力在全社会构建人人参与、人人有工作目标的大扶贫格局。
(三)坚持两轮驱动,推进依法治贫。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在山西太原6.23会议的讲话精神,坚持区域发展必须围绕精准扶贫发力。在研究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的时候要把非贫困户(尤其是边缘户)统一纳入,分批实施,做到精准扶贫与区域发展两轮驱动。一是要全面理解“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一达标”就是指经济收入要达标,就是能同群众一起算账,且得到群众认可;“两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但是,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有饭吃就是不愁吃,如果群众连饮水安全都不能保障,出门连更换的衣服都没有,怎么能脱贫呢?因此,工作中不能仅满足于算账,要统筹推进,脱贫攻坚不仅是经济工程、政治工程,更应该是民生工程、良心工程。二是要全面理解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表述。“到2020年,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因此,要综合施策、全面施策,统筹推进各方面工作。既要收入达标,又要改善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既要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增长,又要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既要坚持精准、提高瞄准度、增强针对性,又要注重区域性发展,使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既要注重当年脱贫目标的实现,对当年脱贫的贫困户落实好基础设施建设、增收产业等措施,又要统筹解决好历年脱贫成果巩固的问题,对历年脱贫的贫困户是否都满足“四有五覆盖”要求,进行全面统筹;既要补齐乡村基础设施短板,又要注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既要兜底保障特殊困难群体,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又要探索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扶贫模式,不能“一兜了之”。达到出列村有合作经济组织,脱贫户有一个产业覆盖或固定资产投资参与分红或参与龙头企业经营。
(四)注重要素保障,深化结构调整。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