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城乡生活品质,市人大常委会拟制定《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已对《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公布,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好该条例提供参考。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8月6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联系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518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
邮政编码:551700
联系电话:0857—8223261(传真)
电子邮箱:bjsrdfzw@163.com
附:《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及其说明
38365-365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乡应当制定镇、乡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确定的村应当制定村寨规划。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国家、省级遗产地应当制定遗产地保护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者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和多规合一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制定、实施和修改中心城区规划应当遵循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原则,着眼于打造绿色、智慧、海绵城市,符合具有地域特色的多党合作示范新区、产城一体发展高地、川滇黔区域中心的要求,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文化、民族文化,塑造集旅游、山地康养、山水特色和生态良好为一体的宜居城市。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管理区、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负责市辖区内中心城区范围外的规划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区、新区、镇、乡、村寨、风景名胜区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