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违法建设行为被依法认定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将违法建设行为信息录入建设行为诚信档案进行管理,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与违法建设有关的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批准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城市主导功能的集中承载地区,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以及与之紧密联系的近郊控制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
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根据《毕节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38365-3652018年立法计划》,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就我市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研发现:城乡规划严肃性和连续性不强、规划建设与群众建房刚性需求矛盾突出、乡村建房乱搭乱建屡禁不止、乡村规划无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城市规划公共设施不完善、规划行政主体权责不明等六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城乡生活品质,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和《38365-3652018年立法计划》的有关要求,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通过实地调研、委托专题调研和省外考察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基本情况,找准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以问题推进立法和立法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成功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多次组织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进行研究论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条例(草案)》所体现城乡规划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第四条对《条例(草案)》所体现城乡规划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对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安排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四条第二款对中心城区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作了明确,制定、实施和修改中心城区规划应当遵循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原则,着眼于打造绿色、智慧、海绵城市,符合具有地域特色的多党合作示范新区、产城一体发展高地、川滇黔区域中心的要求,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文化、民族文化,塑造集旅游、山地康养、山水特色和生态良好为一体的宜居城市。
(二)《条例(草案)》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特色
1.关于强化规划严肃性、连续性的问题。针对我市城乡规划存在的“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能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等问题,借鉴外省加强规划严肃性、连续性的经验做法,《条例(草案)》第一章第六条设置了“两委运行”(规划委员会、规划监督委员会)和“三会审查”机制(技术审查委员会、建筑艺术审查委员会、公众评议委员会),进一步约束规划决策行为,强化规划执行的刚性监督。《条例(草案)》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对城乡规划的修改情形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防止决策者修改规划“任性”,增强规划严肃性。 |